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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2021-08-31 17:00 市园林和林业局办公室
索 引 号 010886781/2021-55448 发布日期 2021-08-3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园林和林业局办公室 文    号 武园林办[2021]5号
主 题 词 有 效 性 有效


园林办[2021]5

关于规范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规范加强全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制定了《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管理办法》,并修订了《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园林和林业局办公室

                                                      2021831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市园林和林业局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园林和林业,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园林和林业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市园林和林业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市园林和林业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市园林和林业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市园林和林业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市园林和林业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局机关其他处室和局直属各单位应当配合办公室,做好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

计划财务处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全局年度财政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市园林和林业局是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有权对市园林和林业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市园林和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市园林和林业局机关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简介及分工、属单位设置及职责;

(三)经批准实施的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绿化工作方案

(四)武汉市绿化状况年度公报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市园林和林业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业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和信用信息;

(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自主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接受群众报案报警、来信来访的园林110、信访和监察室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了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外,还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征的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局机关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

(二)政务微博、微信和宣传资料;

(三)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

第十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在制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应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进行,并办公室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当在信息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对外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各处室(单位)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办公室须要求其及时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开展政策解读的,各处室(单位)须按《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管理办法》的规定起草政策解读材料,与政府信息一起提交办公室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有效性,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市园林和林业局申请公开未在第七条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的内容,市园林和林业局应当依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审查,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进行登记和编号并转送相关处室(单位),由承办处室(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协同制发、会签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申请内容复杂的政府信息,由承办处室(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处室(单位)分管领导审,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协同制发、会签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

第十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者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交办公室向申请人公开,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我局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提供。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 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之前,公布市园林和林业局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十三条 对承办处室(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办公室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因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而造成行政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经局领导批准,局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移交局机关纪委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管理办法

规范发布权威信息,释放更多积极信号,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增进公众对园林和林业工作的了解、认同和支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类型

(一)由我局起草的市级园林和林业行业地方性法规;

(二)由我局起草的市级园林和林业行业政府规章;

(三)由我局起草的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由我局起草的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印发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五)由我局制定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由我局制定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政策文件;

(七)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二条  解读原则

政策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处室(单位)为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两个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联合起草的政策文件,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解读。

第三条  解读重点

(一)对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拟达成的主要目标部署的重点任务进行解读;

(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悉、执行、配合的,应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

(三)对涉及惠民利民的重大举措,应解读清楚惠及范围、执行口径和操作方法;

(四)对政策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和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应进行诠释;

(五)对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办理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六)对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应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七)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应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差异;

(八)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应说明本级政策措施有何特点和创新点。

第四条  解读流程

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解读。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各级规范性文件和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其他政策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在报审时,应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正式印发后,起草处室(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的解读材料提交办公室通过局政务网站发布,并按规定开展解读。

(二)我局制定印发的政策文件,由办公室对照适用类型,结合实际确定是否需要解读。需要解读的政策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应制作解读材料,和政策文件一并提交办公室通过局政务网站发布。

第五条  解读方式

政策解读应让公众看得懂、易接受,解读材料应简洁明了、通俗易懂、详略得当、重点突出。积极通过政策问答、新闻发布会、图解、视频、场景演示、卡通动漫、访谈等多形式开展政策解读,更加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提升政策解读质量。

第六条  其他

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稳定、内部事务、处在讨论办理过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外,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园林和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市园林和林业局机关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简介及分工、属单位设置及职责;

(三)经批准实施的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绿化工作方案

(四)武汉市绿化状况年度公报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市园林和林业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业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和信用信息;

(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自主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接受群众报案报警、来信来访的园林110、信访和监察室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武汉园林和林业局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武汉园林和林业局编制了《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门户网站(http://ylj.wuhan.gov.cn/)公布。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武汉园林和林业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门户网站(http://ylj.wuhan.gov.cn/)网上公开方式公开,同时,还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局机关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

2政务微博、微信和宣传资料;

3)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

2、公开时限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园林和林业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在市园林和林业局门户网站上下载,并根据《申请表》真实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人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实际流转至本机关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网站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务网(http://ylj.wuhan.gov.cn),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以本机关收到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4)市园林和林业局暂不受理以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3)本机关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4、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5)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6)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7、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工作机构、投诉方式及程序  

办公室是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分办督办工作。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821号;

邮政编码:430010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82435212

传真号码:027-8243001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办公室

         2021831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    称


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


获取信息方式(单选)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邮寄

□电子邮件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本人已仔细阅读《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并对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所提交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表格内规定填写内容应尽量填写完备,如有需要,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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