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数据开放平台|中国政府网|武汉政府网|简体

《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解读

《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解读

2004-03-01 10:00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文字方式

《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解读

古树名木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被誉为活的文物,它不仅对优化城市自然环境,而且对丰富城市人文环境也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是历史交给今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标志。据初步统计,我市现有古树169株,古树后续资源350余株。近几年,随着武汉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地方立法加以保护。例如: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制不落实,存在相互推诿现象,致使有些古树名木处于无人管护状态;古树名木的复壮和抢救资金短缺,少数衰萎、濒危的古树名木不能得到很好的复壮和抢救;部分养护责任人由于经济条件差,难以承担养护费用,导致其所养护的古树名木不能达到养护技术标准的要求,影响了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够明确,一些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还未得到有效遏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缺乏力度等。为了切实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增加城市文化底蕴,改善生态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5日通过了《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关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界定。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我市关于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与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基本一致。条例之所以将古树后续资源纳入保护范围,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本市古树名木资源较为稀缺,二是树木的生长特点。从本市古树名木生长的情况来看,许多树木的自然寿命短于八十年,而自然寿命较长的大部分树木生长至八十年后,其长势逐渐减弱,树冠开始由离心发育转变为以树干为中心的向心生长。处于这一阶段的树木需要进行特殊的管护,否则,就会影响树木的生长年限,加速其衰亡。因此,有必要对本市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350余株树木按照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予以先期保护。
    二、关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分级保护。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对古树名木实行两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树种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的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为了与建设部的规定相衔接,同时结合本市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扩大至古树后续资源的实际情况,条例第八条在明确对百年以上树木实行两级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以下的古树以及其他名木,实行二级保护;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根据保护级别的不同,条例第九条规定了相应的鉴定和确认程序,第十六条规定了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相应的检查周期。同时,在第十四条中还要求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保护的原则,制定不同级别的养护技术标准。

三、关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责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养护管理责任制,并根据属地养护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人。对于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在建设期间由建
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此外,为了强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养护责任,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要求、养护责任。第十四条要求养护责任人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充分尊重个人对其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条例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在养护管理费用方面,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给予养护补助”;二是对其违反相关养护责任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设置了相对较轻的处罚规定。

四、关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按照国家规定,古树名木是严禁砍伐的,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须经严格审批,其中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鉴于我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较为贫乏,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更应遵循从严保护的要求,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因特殊原因,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移植,并在五年内负责养护。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