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应当根据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收购、运输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等情节,结合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历经验、前科情况等作出综合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但有相反证据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一)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林木的;
(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伪造、涂改产品或者原料出入库台账的;
(三)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的;
(四)逃避、抗拒执法检查的;
(五)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来源:摘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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