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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木盗窃行为包括哪些?

2023-08-21 16:02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8号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的;

(二)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的。

涉林木盗窃行为的适用对象。一是“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的”。针对已经伐倒的树木实施盗窃,不涉及对采伐许可制度的侵犯,与一般盗窃行为无异,应当适用盗窃罪。二是“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的采伐,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即未纳入采伐许可管理范围。偷砍此类树木,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所有权,并不涉及国家的采伐许可制度,故应当适用盗窃罪而非盗伐林木罪。

摘录:周加海、 喻海松、李振华:《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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