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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需要审核审批手续起始年份

2025-11-18 09:12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的需要,必须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占用林地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占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由省、自务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占用林地单位必须伐除所占林地上的林木时,应严格遵守采伐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批准文件中指定的地点,将伐倒木集中归堆,交森林经营单位处理。

(三)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占用林地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按国家土地征用法规办理。征用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综上,即1985年和1998年相继颁布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1986年公布的《森林法实施细则》,这两部法律、法规均提到建设项目要经批准才能占用征用林地。2000年《森林法实施条例》公布后,2001年国家林业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出台了2号令,因此,各省根据2号令,进入实施和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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