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园林和林业局2025年市级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名称 | 行政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方式 | 计划月份 | 检查标准 | 责任部门 |
1 | 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体系。 | 3 | 双随机一公开 | 全年 | 是否达到《招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标准。 | 规划建设处 园林建管站 |
2 | 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12 | 常规检查 | 全年 | 是否达到《武汉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标准。 | 规划建设处 园林建管站 |
3 | 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面积审批事项是否按照批准内容实施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第三条 市、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导,并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 | 常规检查 | 随报随检 | 核实实际建成绿地面积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 行政审批处 园林建管站 |
4 | 对全市森林资源使用和保护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1 | 国家省市专项行动 | 3-12月 | 是否建立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三证一签、生产日志等),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 生态修复处林业工作站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1 | 国家省市专项行动 | 3-12月 | 非疫木定点加工涉木企业有无收购、加工、调运、售卖松木及其制品行为,对疫木定点加工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疫木处置。 | 森防检疫站 |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 | 双随机一公开 | 5-12月 | 检查对象是否持有许可证,有无超证核定范围利用情况,是否存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违法行为。 | 野保湿地处 林业工作站 |
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投诉举报电话:027-82437980
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投诉举报邮箱:ylfx8243798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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