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本级行政机关和二级单位共4个,分别为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武汉市林业工作站(武汉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武汉市湿地保护中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站(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武汉市森林防火监测预警中心(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执法岗位设置数量10个(行政审批类、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类、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类、林木种子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类、有害生物防治类、林地林木类、森林防火类、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地类、古树名木类),在岗执法人员25人(含执法监督2人);
武汉市林业工作站执法岗位设置数量4个(林木种子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类、有害生物防治类、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地类),在岗执法人员14人;
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站执法岗位设置数量2个(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类、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类),在岗执法人员14人;
武汉市森林防火监测预警中心执法岗位设置数量个(林地林木类、森林防火类),在岗执法人员10人。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0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h 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98 | 98 | 98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0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0 | 383 | 0 | 0 | 0 | 0 | 383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市园林和林业局系统2023年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征收、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等案件。
行政许可的主要法制依据: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非投资类)
①《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②《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武政办〔2021〕36号)。
2.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①《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
3.森林植物及产品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①《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
4.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市园林和林业局系统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为0。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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