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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025-06-23 09:25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序号执法事项类型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执法层级
1行政处罚盗伐林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市级
区级
2行政处罚滥伐林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市级
区级
3行政处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市级
区级
4行政处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市级
区级
5行政处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市级
区级
6行政处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市级
区级
7行政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市级
区级
8行政处罚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市级
区级
9行政处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市级
区级
10行政处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市级
区级
11行政处罚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市级
区级
12行政处罚拒绝、阻碍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市级
区级
13行政处罚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市级
区级
14行政处罚占用重要湿地未恢复、重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市级
区级
15行政处罚破坏自然湿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市级
区级
16行政处罚非法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主席令第56号)
市级
区级
17行政处罚拒绝、阻挠湿地保护监督检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市级
区级
18行政处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19行政处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20行政处罚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21行政处罚猎捕情况未备案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22行政处罚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23行政处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24行政处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25行政处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26行政处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交易、运输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27行政处罚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28行政处罚非法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29行政处罚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30行政处罚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31行政处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 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32行政处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33行政处罚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34行政处罚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35行政处罚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36行政处罚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野外环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37行政处罚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38行政处罚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市级
区级
39行政处罚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行为《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市级
区级
40行政处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市级
区级
41行政处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的行为《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市级
区级
42行政处罚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市级
区级
43行政处罚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市级
区级
44行政处罚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市级
区级
45行政处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46行政处罚违反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制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47行政处罚违反品种审定制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48行政处罚违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49行政处罚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50行政处罚不再具备种子生产条件生产林草种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51行政处罚未执行检验、检疫规程生产林草种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52行政处罚违反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制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53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54行政处罚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55行政处罚违反林草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制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56行政处罚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57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假劣林草种子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58行政处罚违法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59行政处罚伪造林草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60行政处罚拒绝、阻挠林草种子监督检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61行政处罚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3号)市级
区级
62行政处罚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草种子的行为《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市级
区级
63行政处罚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市级
区级
64行政处罚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市级
区级
65行政处罚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为《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号)市级
区级
66行政处罚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市级
区级
67行政处罚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市级
区级
68行政处罚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的行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市级
区级
69行政处罚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市级
区级
70行政处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市级
区级
71行政处罚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市级
区级
72行政处罚拒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市级
区级
73行政处罚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 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市级
区级
74行政处罚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行为《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市级
区级
75行政处罚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行为《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市级
区级
76行政处罚非法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行为《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市级
区级
77行政处罚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行为《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市级
区级
78行政处罚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行为《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市级
区级
79行政处罚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行为《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市级
区级
80行政处罚非法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行为《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市级
区级
81行政处罚刻划、涂污风景名胜区景物、设施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 乱扔垃圾的行为《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市级
区级
82行政处罚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的行为《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市级
区级
83行政处罚施工单位未履行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保护责任的行为《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市级
区级
84行政处罚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市级
区级
85行政处罚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行为《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市级
区级
86行政处罚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的行为《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市级
区级
87行政处罚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市级
区级
88行政处罚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市级
区级
89行政处罚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市级
区级
90行政处罚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市级
区级
91行政处罚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市级
区级
92行政处罚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市级
区级
93行政处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的行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市级
区级
94行政处罚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市级
区级
95行政处罚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市级
区级
96行政处罚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市级
区级
97行政许可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级
区级
98行政许可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省级权限委托市级实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0年鄂政发〔2010〕65号)
市级
99行政许可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十七号)市级
100行政许可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告知承诺制)《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级
区级
101行政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告知承诺制)《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级
区级
102行政许可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市级
区级
103行政许可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告知承诺制)《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市级
104行政许可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市级
区级
105行政许可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市级
区级
106行政许可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8号)
市级
区级
107行政许可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8号)
市级
区级
108行政许可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级权限下放市级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
市级
区级
109行政许可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市级
区级
110行政许可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市级
区级
111行政确认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市级
区级
112行政征收征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市级
区级
113行政征收征用征收绿化补偿费《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市级
区级
114行政强制代为除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市级
区级
115行政强制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改变用途《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市级
区级
116行政检查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级
区级
117行政检查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级
区级
118行政检查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面积审批事项是否按照批准内容实施的监督检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经2024年1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第二次修改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市级
区级
119行政检查对全市道路、公园等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考核和监督检查《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级
区级
120行政检查对全市森林资源使用和保护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市级
区级
121行政检查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市级
区级
122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经2024年1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第二次修改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市级
区级
123其他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级
区级
124其他参与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的设计方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级
区级
125其他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市级
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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