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吴俊勤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陈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委托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站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及绿化建设市场、绿化养护等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线索移交。在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
(三)不良行为记录。对违反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在该企业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
三、委托执法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将执法行为全流程录入相关执法监管平台;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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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吴俊勤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林业工作站(武汉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武汉市湿地保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之炎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植物、林木种子、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委托武汉市林业工作站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野生动植物、林木种子、湿地资源的猎捕采集、生产经营、建设管理等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将执法行为全流程录入相关执法监管平台;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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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吴俊勤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森林防火监测预警中心(武汉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舒武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林地林木、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委托武汉市森林防火监测预警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运输等森林资源生产经营利用、建设管理,及野外用火、森林防灭火管理等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将执法行为全流程录入相关执法监管平台;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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