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查及核实验收工作操作规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886781/2025-29566 | 发布日期 | 2025-11-13 |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 文 号 | 武园林规〔2025〕1号 |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查及核实验收工作操作规则的通知
武园林规〔2025〕1号
市区配套绿地面积验收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查及核实验收工作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2025年11月13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查及
核实验收工作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查及核实验收等工作,并增强其系统性、操作性和可行性,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由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经辖区行政审批或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由所属辖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配套绿地面积审查
第三条 审查工作流程
(一)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纳入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审查合格的,图审机构出具审查意见,依据本规则第二条,抄送所属园林主管部门,园林主管部门据此开展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工作。
(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在施工图技术性审查阶段,由图审机构依据本规则第二条,向所属园林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三)建设单位申报配套绿地面积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文字资料:
(1)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筑核位红线图;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许可证登记信息、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等附件,暂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须提交规划设计条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登记信息页和宗地图等附件,暂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须提供出让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划拨土地确认书;
(5)覆土厚度证明材料,涉及地下室范围线内覆土绿化、屋顶绿化的项目需提供相关的剖面图和文字证明;
(6)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2.图纸资料:
(1)加盖规划部门审批专用章的建筑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2)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施工总平面图为基础的面积计算图(应分类分块标注绿地面积,需配建集中绿地的项目应叠加日照分析图);
(3)建筑首层平面布置图。
(四)图审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技术审查意见应包括:
1.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查结果告知单;
2.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施工总平面图为基础的面积核算图。
第四条 技术审查要点
(一)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建设范围确定。
(二)《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旧区改建的住宅项目是指列入市、区人民政府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住宅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用于安置农民(村民)的城中村改造还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
(三)《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是指列入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安置房等住宅建设工程项目。
本条(二)(三)项规定的旧区改建住宅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绿地率指标不低于25%,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不低于0.35平方米/人。
(四)《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新区建设的住宅项目是指除本条(二)(三)项规定的旧区改建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外的,其他新、改、扩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不低于0.5平方米/人。
城中村改造开发及配有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商品房等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地率及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指标按照上述规定的新区建设住宅项目执行。
(五)《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新建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等项目,具体包括以下范围,其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5%: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
2.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3.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
4.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
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等;
6.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
7.文物古迹、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
8.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等。
(六)《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具体包括以下范围,其绿地率指标不低于25%:
1.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等;
2.铁路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等;
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站设施,轮渡、缆车、索道等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等;
4.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等。
(七)《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商业商务设施、娱乐康体、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项目,具体包括以下范围,其绿地率指标不低于20%:
1.商铺、商场、超市、零售市场、批发市场、餐饮、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
2.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保险,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艺术传媒,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等;
3.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等,赛马场、溜冰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
4.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
5.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
(八)《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物流仓储项目是指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项目,其中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其绿地率指标不低于20%。
(九)《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城市主干道包括快速路、主干路,其绿地率指标不低于20%;次干道包括次干路和支路,其绿地率指标不低于15%。
(十)《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工业项目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其中含有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其绿地率指标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本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地率指标不低于25%。
(十二)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各类别用地面积明确的,其绿地率指标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其绿地率指标按照所含不同类别计容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十三)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含有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绿化广场等规划控制绿地的,原则上不得纳入该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
规划控制绿地内绿化用地占比应符合下列要求: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绿化用地占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65%;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绿化用地占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70%。陆地面积应扣除规划设计条件中已明确划定的规划道路、公共通道及地铁站点等用地面积。
(十四)规划控制绿地符合本条第(十三)项规定的住宅项目,如该住宅项目设计绿地率达到法定标准,则可以将该规划控制绿地的陆地面积奖励计算为该项目集中绿地面积。
规划控制绿地符合本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商办类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配套绿地无法达到标准的,由图审机构依据本规则第二条,报所属园林主管部门核定后,项目内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并按标准建成开放的规划控制绿地,可最高按其陆地面积的65%折算计入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本规则第三条第(二)项已降低配套绿地率的项目不适用此条。
商办项目混合其他非住宅功能的可参照执行。其可折算的规划控制绿地面积按以下方式确定:各类别用地范围内规划控制绿地面积明确的,以商办用地范围内的实际面积为准;各类别用地范围内规划控制绿地面积不明确的,按以下公式计算:规划控制绿地总面积×(商办类计容建筑面积/计容总建筑面积)。
(十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含有公共通道、地铁站点或其他非独立性的建构筑物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如规划设计条件明确规定该地块为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用地与其他类用地兼容,或者规划部门对该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划有明确的用地范围控制线的,则该公共通道、地铁站点、公共停车场等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用地范围不纳入计算该项目配套绿地率的用地范围。
(十六)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边界以绿化实际种植边界为准。下列情形可计入绿地面积:
1.绿地内单个设置的井盖、配电箱等设施,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的;
2.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水池、园路(宽度不大于1.2米)等,但不得超过所在绿地面积的30%。
(十七)《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居住街坊指居住人数1000至3000人,或住宅数量300至1000套。居住人数低于1000人,或住宅数量低于300套的,无需配建集中绿地。项目居住人数及居住套(户)数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确定。
(十八)《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日照分析图显示的日照时数范围划定。新区建设项目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2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
第三章 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前,须在园林主管部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 园林主管部门应于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核实收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查)结果告知单;
(三)专业测绘机构依据配套绿地测量技术规范出具的绿地测量成果报告及DWG格式的测量成果图;
(四)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六)建设单位申报分期验收的项目,需出具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及加盖公章的承诺,明确分期范围、项目整体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不纳入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程序:
(一)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超过2年的;
(二)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以园林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图审机构审查的应留绿地率(含住宅项目应留集中绿地面积)作为其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的标准。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降低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的,以批准的绿地率作为其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的标准。
第十条 现场核实验收条件:配套绿化工程应按图施工并完成竣工验收;验收范围内无黄土裸露和植物枯死。采取分期核实验收的,分期范围内配套绿化工程应达到现场核实验收条件。
第十一条 现场核实验收方式:
对照测量成果图选取点位随机抽查。以点位均衡选取为原则,同时兼顾绿化形式的多样性,侧重于集中绿地、公共区域绿地的核查。针对异形绿地应多点位核查,针对形状规则的绿地任选其一核查即可。
(一)核实抽查点位的测绘成果图标注的尺寸与现场测量数据是否一致。
1.抽查点位选取方法:依据建设工程项目净用地面积的规模抽查相应的点位数量。净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抽查点位不少于6个;净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小于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抽查点位不少于12个;净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抽查点位不少于18个。
2.数据不一致的判定:当抽查点位的测绘成果图标注的尺寸与现场测量数据,有1个以上误差大于10厘米时,视为测绘成果图不合格,应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资料补正,重新提供测绘报告。
(二)核实抽查点位的测绘成果图标注的覆土厚度与现场测量厚度是否一致。
1.抽查点位选取方法:根据计算配套绿地面积不同的百分比确定覆土厚度区间,每一厚度区间内抽查点位不少于3个,优先选取地势最低点。
2.数据不一致的判定:当抽查点位的测绘成果图标注的覆土厚度与现场测量数据,有1个以上误差大于5.6厘米时,视为测绘成果图不合格,应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资料补正,重新提供测绘报告。
第十二条 园林主管部门应依据测绘成果报告,核算建成配套绿地面积。分期验收项目,前几期无需核算建成配套绿地面积,待项目最后一期,统一核算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园林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验收的不同情形出具下列验收意见:
(一)达到审查标准的,出具达标通过验收的意见。
(二)未达到审查标准的,出具“验收不通过”的意见,并向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待项目完成整改后,重新启动验收程序。
(三)整改期限内建设单位未整改、放弃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审查标准的,移交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完成行政处罚的,出具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的验收意见。
(四)分期验收项目,出具本期无需单独办理核实验收手续的意见。
(五)其他存在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园林主管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电子资料应同步归档保存。
第四章 执法技术认定
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达到审查要求,但集中绿地面积没有达到审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其集中绿地面积差额作为该项目差额绿地面积。
住宅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与集中绿地面积均未达到审查要求的,配套绿地总面积差额大于集中绿地面积差额的,以配套绿地总面积差额作为该项目差额绿地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差额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差额的,以集中绿地面积差额作为该项目差额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 第八条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因举报、投诉、诉讼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其配套绿地进行确认的,由园林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测量机构对该项目配套绿地进行现场数据测量后,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工作费用应当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建成的绿地被擅自变更和调整的,绿地面积及范围按下列方式认定:
已办理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手续的,以验收部门核定的为准,分期验收项目以办理验收时的测量成果报告为准。
未办理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手续的,以建成的为准。面积无法认定的,以配套绿地指标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为准。未办理面积审查手续的,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进行计算,山丘、坡地不能以表面积计算。每块绿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本规则所称应留绿地率是指依据《绿化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达到的绿地率,其相应计算出的配套绿地面积称为应留绿地面积(相应计算出的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面积称为应留集中绿地面积)。
本规则所称设计绿地率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施工总平面图审查计算出的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数据,其相应计算出的配套绿地面积称为设计绿地面积(相应计算出的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面积称为设计集中绿地面积)。
本规则所称规划控制绿地,是指纳入绿线范围的规划绿化用地。
本规则所称“不高于”、“不大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高于”、“大于”、“低于”、“小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及核实验收工作操作规则》(武园林发〔2017〕109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08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