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 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查及核实验收 工作操作规则的通知》政策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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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
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查及核实验收
工作操作规则的通知》政策读解
《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查及核实验收工作操作规则的通知》(武园林规〔2025〕1号)(以下简称《规则》)已经2025年11月10日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第3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12月14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规则》,现对《规则》解读如下:
一、《规则》起草背景
(一)适应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2018年10月,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武项审改办〔2018〕9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将建设工程项目消防、人防以及配套绿地面积等审批事项从规划方案并联审批阶段调整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规划部门不再发起规划方案并联审批,园林部门不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同年,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不再作为规划条件核实的证明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环节。2022年8月,省住建厅出台《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鄂建〔2022〕2号)进行了再次调整,将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变为联合验收前置条件。
(二)贯彻修订后的上位法规和房地产新政的需要。2024年3月,《武汉市建设工程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配套绿地审查及验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调整了审核及验收程序、“集中绿地”的建设要求以及行政处罚的相关条款。2024年9月,《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住更发〔2024〕13号)提出:优化商办类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确因条件限制配套绿地无法达到标准的,项目内由开发企业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并按标准建成开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可折算计入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三)加强市区两级规范管理的需要。我市配套绿地面积审批及验收工作由市、区园林部门分工负责,多年来,我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2017年9月印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及核实验收工作操作规则》(武园林发〔2017〕109号),2020年1月印发的《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核实工作的补充意见》,2023年4月印发的《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等。需通过此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将原有分散各处的规定予以优化整合,并把工作中的成熟经验与做法予以规范化、制度化。
二、《规则》主要内容
《规则(送审稿)》共五章二十条,分别为:总则、配套绿地面积审查、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执法技术认定、附则。
(一)总则
明确了本规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并明确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部门,确定市、区园林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配套绿地面积审查
1.明确了审查工作流程。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流程,明确了图审机构的审查职责和园林主管部门的核实验收工作依据。规定了建设单位申报配套绿地面积审查时应提供的资料,以及图审机构需出具的技术审查文件内容。同时,对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也规定了降低比例的审核批准程序。
2.规范了技术审查要点。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的不同类型建设工程项目的界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包括旧区改建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新区建设住宅项目等各类项目类型的定义。此外,还对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配套绿地边界、可计入绿地面积的情形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对规划控制绿地、住宅项目集中绿地等特殊绿地的建设作出了规定。
3.新增了惠企相关政策。根据《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住更发〔2024〕13号)的要求,新增商办类项目开发企业代征代建的规划控制绿地,可最高按其陆地面积的65%折算计入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规定,明确了可折算计入配套绿地面积的适用条件,折算比例的确定方式等。
(三)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
1.规定了验收程序要求。明确了配套绿地面积验收的节点为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之前。同时,规定了验收部门的验收时限为7个工作日,要求验收部门在进行面积核算后,需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形,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包括:达标通过验收、验收不通过并责令整改、分期验收等。
2.明确了申请材料范围。建设单位申请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配套绿地指标审查数据、测量成果报告及图纸、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手续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3.规范了现场踏勘核查。细化市区园林部门在现场踏勘核查环节的具体要求。根据项目净用地面积规模随机抽查相应数量,采取对照测量成果图核实点位数据的方式进行现场核实验收,并将现场踏勘情况进行记录存档。此外,明确了测量成果图数据与现场不一致的判定方法。
(四)执法技术认定
1.明确差额面积的认定方法。针对配套绿地总面积和集中绿地面积可能存在的各类不达标情形,分别规定了差额面积的认定方法。
2.规定绿地面积的认定方式。分别规定了已办理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手续以及未办理配套绿地面积核实验收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建成的绿地被擅自变更或调整时,绿地范围及绿地面积的认定方式,利于后期案件移交及城管执法。
(五)附则
1.对本规则中部分术语进行解释说明。
2.明确了本规则的解释部门及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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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08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