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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5-05-08 11:40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索 引 号 010886781/2026-04922 发布日期 2025-05-0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文    号
主 题 词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公平竞争

内部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2025年5月7日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公平竞争

内部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代拟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性文件送审稿,以及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制定的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具体政策措施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或印发执行。

第三条党组织文件及内部管理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具体行政管理案卷,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条政策法规处统筹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指导,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复核工作。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为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政策措施的公平性负责。

第五条  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局政务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

第六条拟出台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七条拟出台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第八条拟出台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九条拟出台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十条  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适用例外情形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说明,并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一条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就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事项,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第三方的意见。

初审作出的审查意见与第三方咨询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在起草阶段,应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填写《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表》,同时提交正文(送审稿)、起草说明(包含背景介绍、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依据、公众参与情况、咨询意见情况、适用例外情形的具体说明)等材料,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处对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提交的第十二条所列材料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结合实际形成审查结论:

(一)认为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通过、可以实施的结论。

(二)认为政策措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退回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

(三)同意政策措施适用例外情形的,作出可以实施的结论,并提醒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明确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拟出台政策措施被退回的,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对文稿进行修改、调整后,应再次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提交局办公室公文核稿、制发时,应随送审稿附《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表》。局办公室应将公平竞争审查全套材料随成文存档。

第十四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局务会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调整。

政策法规处要结合常态化法规清理工作,对现行有效的本行业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开展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及时、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

第十六条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件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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